根據海岸管理法第4條,該條分為兩項。第一項規定,海岸巡防機關負責處理與近岸海域違法行為有關的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並且主管機關應該主動運用必要的設施或措施來辦理這些事項。 第二項規定,主管機關以及海岸巡防機關在處理前項所定事項時,可以要求軍事、海關、港務、水利、環境保護、生態保育、漁業養護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根據以上的資料,海岸管理法第4條明確規定了海岸巡防機關的職責以及主管機關的責任和權限。主管機關和海岸巡防機關之間可以互相要求協助來辦理違法行為的處理工作。 作為法律系教授,我可以使用最新的相關法律資料來深入釋義這個法條,以提供更詳細的解釋和範例。
依本法所定有關近岸海域違法行為之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主管機關仍應運用必要設施或措施主動辦理。 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就前項及本法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港務、水利、環境保護、生態保育、漁業養護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
立法理由一、鑒於我國尚未設立海洋部,其他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於近岸海域執法又普遍缺乏執法工具(如船舶)及專門人員,故於近岸海域範圍內,違反本法所需進行之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仍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二、主管機關仍應主動、積極,並具備取締、蒐證、移送等權限,如配合以衛星或無人載具(如UAV)有效監控與管理海岸破壞行為。 三、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就前項及本法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港務、水利、環境保護、生態保育、漁業養護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明示並強調主管機關應主動採取必要設施或措施與要求條列各機關協助辦理之意旨外,亦寓意條列各機關應勉力協助配合不得推諉。
一、鑒於我國尚未設立海洋部,其他主管機關和地方政府於近岸海域執法又普遍缺乏執法工具(如船舶)及專門人員,故於近岸海域範圍內,違反本法所需進行之執行取締、蒐證、移送等事項,仍由海岸巡防機關辦理。 二、主管機關仍應主動、積極,並具備取締、蒐證、移送等權限,如配合以衛星或無人載具(如UAV)有效監控與管理海岸破壞行為。 三、第二項明定「主管機關及海岸巡防機關就前項及本法所定事項,得要求軍事、海關、港務、水利、環境保護、生態保育、漁業養護或其他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協助辦理。」,明示並強調主管機關應主動採取必要設施或措施與要求條列各機關協助辦理之意旨外,亦寓意條列各機關應勉力協助配合不得推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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