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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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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並應將劃定結果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其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海岸管理法第5條,海岸地區的範圍劃定應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後公告。劃定結果應在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進行公開展覽,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天。此外,劃定結果也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可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廣泛宣傳。如果需要變更或廢止劃定結果時,也應符合同樣的公告和公示要求。 舉例來說,如果中央主管機關決定將某個海岸地區劃入海岸管理範圍,他們應該先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相關機關進行會商。然後,在劃定結果確定後,他們應該公告該地區的範圍。公告後,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應該進行公開展覽,並將展覽期間延長至至少三十天。此外,劃定結果也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廣泛宣傳。如果以後需要改變或廢止劃定的範圍,都必須符合同樣的公告和公示要求。

立法沿革 1

(1040120 制定)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並應將劃定結果於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其展覽期間,不得少於三十日,並應登載於政府公報、新聞紙,並得以網際網路或其他適當方法廣泛周知;其變更或廢止時,亦同。

立法理由一、海岸地區之劃定及公開展覽程序,另明定「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等文字,明示主管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應於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之法定職責與義務。   二、目前地方政府行政轄區並未包含海域,爰劃設地方政府於近岸海域之管理分界線,俾作為地方政府執行本法之依據。

  • 主管機關名詞
  • 廢止名詞
(1040120 制定)

一、海岸地區之劃定及公開展覽程序,另明定「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告之」等文字,明示主管機關於本法公布施行後,應於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之法定職責與義務。   二、目前地方政府行政轄區並未包含海域,爰劃設地方政府於近岸海域之管理分界線,俾作為地方政府執行本法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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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岸管理法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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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海岸管理法第 5 條規定:「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及有關機關,於本法施行後六個月內,劃定海岸地區範圍後公…」(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海岸管理法第 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海岸管理法第 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