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海岸管理法第6條,中央主管機關應與相關機關一起建立海岸地區的基本資料庫,並定期更新資料並發布海岸管理白皮書,以供海岸研究、規劃、教育、保護和管理等使用。為了建立這個基本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可以要求相關機關設立必要的測站和相關設施,並整合推動維護事宜。除非涉及國家安全問題,各相關機關應該配合提供必要的資料。 參考資料: 1. 海岸管理法。經濟部。取自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L0060025
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海岸地區之基本資料庫,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海岸管理白皮書,並透過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以供海岸研究、規劃、教育、保護及管理等運用。 為建立前項基本資料庫,中央主管機關得商請有關機關設必要之測站與相關設施,並整合推動維護事宜。除涉及國家安全者外,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必要之資料。
立法理由一、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海岸地區之基本資料庫,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海岸管理白皮書,並透過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以供海岸研究、規劃、教育、保護及管理等運用。 二、海岸地區之基本資料庫,包括地象(如地形、地質、土壤、地震、斷層等)、海象(如潮汐、波浪、海流、海岸漂砂、水體等)、氣象(如氣溫、降雨、蒸發、風力、颱風等)、水文(如河系、河川逕流、輸砂、水質、地下水等)、生態、資源、災害及人文社經等資料。 三、第二項定明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庫之資料取得方式。因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庫之建立與海岸研究之進行,有賴於測站或相關設施之設立與相關資訊之交流,目前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氣象局等機關均已建置相關海岸、海洋觀測測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機關資源共享。有關測站設置之位置、密度、觀測項目、觀測頻率、資料分析方式等,應依預算經費、人力配置妥為考量之。因所建立之資料係供各相關機關使用,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惟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部分,仍予以排除。
一、第一項定明中央主管機關應會同有關機關,建立海岸地區之基本資料庫,定期更新資料與發布海岸管理白皮書,並透過網路或其他適當方式公開,以供海岸研究、規劃、教育、保護及管理等運用。 二、海岸地區之基本資料庫,包括地象(如地形、地質、土壤、地震、斷層等)、海象(如潮汐、波浪、海流、海岸漂砂、水體等)、氣象(如氣溫、降雨、蒸發、風力、颱風等)、水文(如河系、河川逕流、輸砂、水質、地下水等)、生態、資源、災害及人文社經等資料。 三、第二項定明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庫之資料取得方式。因海岸地區基本資料庫之建立與海岸研究之進行,有賴於測站或相關設施之設立與相關資訊之交流,目前經濟部水利署、交通部氣象局等機關均已建置相關海岸、海洋觀測測站,中央主管機關應整合各機關資源共享。有關測站設置之位置、密度、觀測項目、觀測頻率、資料分析方式等,應依預算經費、人力配置妥為考量之。因所建立之資料係供各相關機關使用,各有關機關應配合提供,惟涉及國家安全機密資料部分,仍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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