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 1 條
快速跳轉
本標準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 1 條,是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所訂定的標準。根據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有關公共活動場所應提供適合身心障礙者使用之無障礙設施,內政部為了落實此法律規定,制定了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具體的設計標準可以參考內政部相關公告或指引。
- 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條文
-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 第 5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