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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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場所應依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便利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以直線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得雙向同時通行,避免迂迴、設置旋轉門或障礙物;出入口人行淨高不得小於二點一公尺,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或管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 二、應設置等候轉向平臺,並有適當照明;平臺面積不得小於六平方公尺,各方向長度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坡度不得大於五十分之一。 三、鋪面應利於輪椅及輔具使用者行進,其材質應堅硬、平整及具防滑效能;勾縫處應無高度落差,其寬度不得大於八公釐。 四、設有階梯者,其梯級、扶手、欄杆及警示設施,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樓梯規定。 五、設有坡道者,其傾斜方向應與行進方向一致,坡度不得大於二十分之一。但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十二分之一,並應加設扶手或公示應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 六、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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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3條,活動場所在設置出入口時,應考量外部交通動線、停車空間等因素,並設置至少一處主要出入口,以方便行動不便者及身心障礙者進出。無障礙設施設備的規格如下: 1. 人行動線:應以直線通達為原則,並使輪椅及輔具使用者能夠雙向同時通行,避免設置迂迴路徑、旋轉門或障礙物。出入口的人行淨高不得小於2.1公尺,淨寬不得小於1.5公尺。若因地形限制或必須單向通行,其淨寬不得小於0.9公尺。 2. 等候轉向平臺:應設置適當大小的等候轉向平臺,並具備適當的照明。平臺的面積不得小於6平方公尺,各方向的長度不得小於1.5公尺,坡度不得大於1:50。 3. 鋪面:應選用堅硬、平整且具防滑效能的材質,有利於輪椅及輔具使用者行進。勾縫處不得有高度落差,且寬度不得大於8公釐。 4. 階梯:若使用了階梯,則應按照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樓梯部分的規定,設計梯級、扶手、欄杆及警示設施。 5. 坡道:若使用了坡道,則其傾斜方向應與行進方向一致,坡度不得大於1:20。若因地形限制,坡度不得大於1:12,並應增設扶手或公示需有輔助人員或輔具協助使用。 6. 告示牌:對於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的區域,應設置明顯的告示牌。 以上資訊來自於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3條及相關規定資料。
- 輔助人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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