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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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前條之主要出入口,並視環境條件及場所面積酌予增加,其無障礙設施設備規格如下: 一、人行動線淨寬不得小於一點五公尺。但因地形限制僅容單向通行者,其淨寬不得小於零點九公尺,並於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平臺,平臺設置應符合前條第二款規定。 二、人行動線地面上方零點六公尺至二點一公尺範圍內,如有零點一公尺以上之懸空突出物,應設置警示及防撞設施。 三、鋪面應符合前條第三款規定,坡度、排水及開口準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室外通路及坡道規定。 四、地面二側有使輪椅或輔具車輪陷落傾倒之虞者,應設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 五、與建築物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應於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之方向。 六、應在兒童遊戲設施及體育設施區域之外圍通過,避免直接穿越,並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設施。 七、以人車分離為原則,其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者,應設置明顯告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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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第4條,活動場所應設置至少一條無障礙通路連結主要出入口。無障礙通路的設計應符合以下規格:一、人行動線的淨寬度不得小於1.5公尺。但是,如果地形限制僅容許單向通行,則淨寬度不得小於0.9公尺,並且應在通視距離內設置等候轉向平臺,平臺的設置應符合前條第2款的規定。二、在人行動線地面上方高度介於0.6公尺至2.1公尺之間,如果有突出物超過0.1公尺,則應該設置警示和防撞設施。三、鋪面的設計應符合前條第3款的規定,包括坡度、排水和開口應適用建築物無障礙設施設計規範的室外通路和坡道的規定。四、如果地面的兩側有使輪椅或輔具車輪陷落傾倒的危險,則應設置防護緣或安全護欄。五、當與建築物的室外主要通路不同時,應在室外主要通路入口處標示無障礙通路的方向。六、應該避免直接穿越兒童遊戲設施和體育設施區域,並保持安全距離或設置防護設施。七、基於人車分離的原則,禁止汽車、機車或自行車通行或停放的地方應該設置明顯的告示。 參考資料: 中華民國內政部主管活動場所無障礙設施設備設計標準(最新修正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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