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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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海岸保護法第 12 條,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1. 根據第 12 條第 1 項,在申請許可案件中,如果申請人被要求補正某些事項,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補正。如果申請人在限期內沒有補正完全,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駁回其申請。 2. 根據第 12 條第 2 項,限期補正的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參考資料可以是《海岸保護法》以及相關法規,例如《海岸保護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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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