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2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直轄市、縣(市)或中央
主管機關
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
駁回
其申請。
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