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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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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者,由中央主管機關駁回其申請。
  2. 2.前項通知限期補正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中華民國海岸保護法第 12 條,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如下: 1. 根據第 12 條第 1 項,在申請許可案件中,如果申請人被要求補正某些事項,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並限期補正。如果申請人在限期內沒有補正完全,中央主管機關可以駁回其申請。 2. 根據第 12 條第 2 項,限期補正的期間不計入審查期間。 參考資料可以是《海岸保護法》以及相關法規,例如《海岸保護法施行細則》。

  • 主管機關名詞
  • 駁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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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規定:「申請許可案件有應補正事項者,直轄市、縣(市)或中央主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 1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