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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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六十日內,報請中央主管機關辦理審查。中央主管機關應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副知有關機關;必要時,得展延一次,展延期間不得逾九十日,並應將展延事由通知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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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許可案件後六十日內應將申請案報請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則在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轉送後九十日內完成審查,並將審查結果通知申請人及相關機關。如果有必要,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展延審查時間一次,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並且應將展延原因通知申請人。 根據《海岸法》第29條之2的解釋,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的規定是為了確保申請許可案件能夠及時進行審查,並提供有關機關及申請人充分的資訊和通知,以確保透明度和公正性。這項規定的目的是在保護海岸資源和生態環境的同時,提供適當的利用管理,並確保各方的權益得到尊重和保護。 例如,如果一個開發商申請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的特定區位進行開發,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在受理申請後六十日內應將申請案轉送中央主管機關進行審查。中央主管機關在九十日內進行審查,並向申請人和相關機關發出審查結果通知。如果審查過程需要更多時間,中央主管機關可以展延一次,但展延期間不得超過九十日,並且必須向申請人說明展延的原因。這樣的程序確保了申請案及時審查,並提供了足夠的時間給予各方參與和反饋。 以上資料來自《海岸法》第29條之2以及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3條。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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