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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近岸海域內同一地區有二以上之申請許可案件者,其受理原則如下: 一、已受理案件完成公開展覽前,得受理其他申請許可案件併同審查。 二、已受理案件於審查期間,除政府機關基於公益性或必要性之案件得併同審查外,其他申請許可案件應原申請許可案件審查完竣後,始予受理。
  2. 申請許可案件依前項規定併同審查者,其許可之順序如下: 一、屬國家安全、國土保安或環境保護者。 二、對特定區位之生態環境衝擊最小,且公益上及經濟價值最高者。 三、前二款以外情形,依審查決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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