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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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近岸海域內同一地區有二以上之申請許可案件者,其受理原則如下: 一、已受理案件完成公開展覽前,得受理其他申請許可案件併同審查。 二、已受理案件於審查期間,除政府機關基於公益性或必要性之案件得併同審查外,其他申請許可案件應俟原申請許可案件審查完竣後,始予受理。
- 2.申請許可案件依前項規定併同審查者,其許可之順序如下: 一、屬國家安全、國土保安或環境保護者。 二、對特定區位之生態環境衝擊最小,且公益上及經濟價值最高者。 三、前二款以外情形,依審查決議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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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的規定,對於近岸海域內同一地區有二個以上的申請許可案件的處理原則如下: 1. 已受理案件完成公開展覽前,能夠受理其他申請許可案件進行同步審查。 2. 已受理案件在審查期間,除了政府機關因為公益或必要性而需要同時審查的案件外,其他申請許可案件應該等待原始的案件審查完畢後才能進行受理。 另外,根據該條第2項的規定,申請許可案件在進行同步審查時,許可之順序如下: 1. 國家安全、國土保安或環境保護相關的案件。 2. 對特定區域生態環境衝擊最小,且具有最高的公益價值和經濟價值的案件。 3. 其他情況則依據審查決議進行。 根據上述資料,可以得知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對於同一地區的申請許可案件處理有明確的順序和原則。首先,已經進行公開展覽的案件可以同時進行其他案件的審查;其次,在審查期間,除了特殊情況下需要同時審查的案件外,其他案件需要等待前一個案件的審查結束後才能進行受理。而在同步審查時,國家安全、國土保安或環境保護相關的案件具有優先順序,其次是對生態環境衝擊較小且具有較高公益價值和經濟價值的案件,其他情況則根據審查決議進行許可的順序。 相關參考資料: -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4條
- 公益性名詞
- 俟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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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