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1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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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申請許可案件經許可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申請人應依第九條規定申請許可變更: 一、增加計畫範圍。 二、增加土地使用強度(含建築或設施高度、樓地板面積等)。 三、變更許可之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之承諾辦理事項。 四、變更許可之公共通行或替代措施、海岸生態環境衝擊之避免或減輕措施、生態環境損失之彌補或復育措施。 五、變更許可之土地使用配置。 六、變更許可之附帶決議。
- 2.前項以外之變更事項,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未變更原核准興辦事業計畫之性質者,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格式如附件二)送請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並副知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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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條釋義: 1.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6條第1項,申請許可案件在獲得許可後,若有以下情形之一,申請人應根據第9條的規定申請變更: a. 增加計畫範圍。 b. 增加土地使用強度(包括建築或設施的高度、樓地板面積等)。 c. 變更許可的符合整體海岸管理計畫利用原則、海岸保護計畫、海岸防護計畫管制事項的承諾辦理事項。 d. 變更許可的公共通行或替代措施、海岸生態環境衝擊的避免或減輕措施、生態環境損失的彌補或復育措施。 e. 變更許可的土地使用配置。 f. 變更許可的附帶決議。 2. 若申請人希望變更的事項不屬於前項所列,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這些變更沒有改變原來核准的事業計畫性質,申請人應製作變更內容對照表(格式如附件二)並提交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同時複本知會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 參考資料示範:根據法條所提到的「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法條訂定了申請許可案件變更的規定。這個法條的目的是確保任何變更都符合原許可的事業計畫性質,並且遵守相關的海岸管理計畫和保護措施。根據該法條的規定,若申請人希望變更許可案件的範圍、土地使用強度、承諾辦理事項、保護措施、土地使用配置或附帶決議,則需根據第9條的規定申請變更。若變更事項不在上述範圍內,但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為該變更不會改變原許可的事業計畫性質,則申請人需提交變更內容對照表給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參考資料】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最後更新日期:2019年12月20日)
- 第九條條文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核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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