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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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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人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許可內容之檢查,並應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工程完成且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之完工證明文件或取得建築使用執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申請人依許可內容應辦及承諾事項已辦理完竣,無再辦理檢查之必要者,不在此限。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申請人需要每年至少進行一次許可內容的檢查,並且應該將檢查的紀錄送交中央主管機關備查。然而,如果工程已經完工並且取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的完工證明文件或建築使用執照,且中央主管機關認為申請人已經按照許可內容和承諾事項完成了所有必要的事項,那麼申請人就不再需要進行檢查了,不受此限制。 在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17條中的相關資料中,未找到與此問題有關的具體範例。

  • 主管機關名詞
  • 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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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 17 條規定:「申請人應至少每年辦理一次許可內容之檢查,並應作成紀錄送中央主管機關備查。但工程完成且取得目的事業…」(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