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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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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特定區位,指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下列地區。但屬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合法設置之既有設施、港埠所在範圍,位於現有防波堤外廓內,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得予排除者,不在此限: 一、近岸海域。 二、潮間帶。 三、海岸保護區。 四、海岸防護區。 五、重要海岸景觀區。 六、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 七、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
  2. 2.前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四款地區應依本法規定劃設,其餘各款地區得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一併公告實施,或由中央主管機關視實際需要,會商有關機關劃定公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的釋義如下: 根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特定區位指需要特別關注的海岸管理地區,這些地區包括近岸海域、潮間帶、海岸保護區、海岸防護區、重要海岸景觀區、最接近海岸第一條濱海道路向海之陸域地區,以及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的地區。然而,已在本辦法施行前合法設置的既有設施以及位於現有防波堤外廓內的港埠所在範圍,經中央主管機關認定可予以排除,不受此限制。 根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近岸海域、海岸保護區和海岸防護區應依照本法的規定進行劃設,而其他特定區位可以納入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一併公告實施,或者由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實際需要,與相關機關進行會商後劃定並公告。 這些解釋是依據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的法條內容,以及該法條的相關解釋資料,包括最新的整體海岸管理計畫以及中央主管機關的指定文件等。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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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 2 條規定:「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所稱特定區位,指海岸管理須特別關注之下列地區。但屬本辦法發布施行前合法設置之…」(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