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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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許可案件之申請規定如下: 一、應於開發利用階段申請者: (一)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及建築階段均未完成,皆需申請許可。 (二)開發利用及工程建設階段均未完成,皆需申請許可,而無需辦理建築。 (三)開發利用及建築階段均未完成,皆需申請許可,而無需辦理工程建設。 二、應於工程建設階段申請者: (一)已完成開發利用階段,需申請工程建設及建築許可。 (二)已完成開發利用階段,需申請工程建設許可,而無需辦理建築。 三、應於建築階段申請者:已完成開發利用或工程建設,僅需辦理建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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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第7條的規定,申請許可案件的申請規定如下: 1. 應於開發利用階段申請者: (a) 開發利用、工程建設及建築階段均未完成,皆需申請許可。 (b) 開發利用及工程建設階段均未完成,皆需申請許可,而無需辦理建築。 (c) 開發利用及建築階段均未完成,皆需申請許可,而無需辦理工程建設。 2. 應於工程建設階段申請者: (a) 已完成開發利用階段,需申請工程建設及建築許可。 (b) 已完成開發利用階段,需申請工程建設許可,而無需辦理建築。 3. 應於建築階段申請者:已完成開發利用或工程建設,僅需辦理建築。 參考資料: 一級海岸保護區以外特定區位利用管理辦法(民國105年11月24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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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