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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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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資格。 四、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
  2. 2.前項不予發證情形,於發證後發現者,撤銷其資格,並註銷其及格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應考人在以下情況之一,將不予發證: 1. 冒名頂替:指應考人冒用他人身分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2.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指應考人偽造或修改應考證件。 3. 不具備應考資格:指應考人沒有符合考試所需的應考資格。 4.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指應考人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考試結果的正確性。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在發證後發現應考人違反上述情況,該應考人的資格將被撤銷,並註銷其及格證明。 這個解釋是基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11條的內容。

  • 偽造名詞
  • 變造名詞
  • 詐術名詞
  • 撤銷名詞
  • 註銷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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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應考人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予發證: 一、冒名頂替。 二、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 三、不具備應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 11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