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11條的規定,如果應考人在以下情況之一,將不予發證: 1. 冒名頂替:指應考人冒用他人身分或代替他人參加考試。 2. 偽造或變造應考證件:指應考人偽造或修改應考證件。 3. 不具備應考資格:指應考人沒有符合考試所需的應考資格。 4. 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使考試發生不正確之結果:指應考人使用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手段,影響考試結果的正確性。 根據該條規定,如果在發證後發現應考人違反上述情況,該應考人的資格將被撤銷,並註銷其及格證明。 這個解釋是基於《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11條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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