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促參專業人員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並得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代訓。其出勤考核及考試,由主管機關或代訓機關(構)辦理。試題由主管機關命製。主管機關得派員監試。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7條第1項規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由主管機關舉辦,也可以委任、委託或委辦其他機關(構)來進行代訓。出勤考核和考試都由主管機關或代訓機關(構)負責辦理,試題則由主管機關命製。此外,主管機關還有權派員去監試。 例如,在「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所定的促參專業人員訓練中,如果由經濟部擔任主管機關,則經濟部可以委託國內大學的城市計畫學系來進行代訓。出席訓練的考生必須參加主管機關或代訓機關所舉辦的出勤考核和考試,而試題則由主管機關命製。為了確保考試的公正性與合法性,主管機關有權派員監試。 2. 代訓機關(構)辦理前項訓練,應擬訂訓練計畫,報經主管機關同意後始得辦理。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如果有代訓機關(構)來辦理促參專業人員訓練,則該機關(構)必須擬訂訓練計畫,並經由主管機關同意後才能開始進行訓練。 例如,如果由教育部作為主管機關,且中興大學的土木工程系被選為代訓機關,該系必須制定詳細的訓練計畫,並向教育部提交以獲得同意,然後才能開始進行促參專業人員訓練。 3. 代訓機關(構)於考試結束後,應將各參加訓練人員缺課、考試成績、違規及得否發證等情形函報主管機關據以發證。 根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7條第3項規定,代訓機關(構)在考試結束後,應該向主管機關報告參加訓練的人員缺課情況、考試成績、違規行為以及是否發證等相關情況,以作為發放證書的依據。 例如,在一個促參專業人員訓練課程結束後,由內政部擔任主管機關,由國立中山大學的公共事務學系來擔任代訓機關,代訓機關需要向內政部報告每位參訓人員的缺課情況、考試成績、違規行為以及是否符合發證標準。主管機關將根據該報告來決定是否給予參訓人員發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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