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發證管理及獎勵辦法第9條訂定了參加訓練和考試的相關規定。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如果參加訓練的人缺課時數超過全部課程的五分之一,則不得參加考試。第2項規定則規定考試成績需要達到總分的百分之七十以上,且個別課程的成績不能低於百分之五十,才能算及格。另外,根據第3項規定,考試成績不及格的人可以申請補考。以下是相關範例: 1. 例子 1:小明參加了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訓練,該訓練總共有20堂課。然而,由於工作繁忙,小明只能參加了15堂課。根據該條第1項規定,由於小明的缺課時數超過了全部課程的五分之一(20/5=4),他將不符合參加考試的資格。 2. 例子 2:小華參加了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該考試包括5個課程。在考試結果揭曉後,根據他的成績檢查,他在每個課程都達到了百分之七十的分數以上,並且沒有任何課程的成績低於百分之五十。因此,他通過了該考試,符合該條第2項規定的及格標準。 3. 例子 3:小強參加了公共建設專業人員資格考試,然而他在第一次考試時的成績不及格。根據該條第3項規定,小強可以申請補考,以提升他的成績和及格的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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