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in全國法規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金融機構應於承受災民原貸款餘額後,由其總行彙整承受房屋、土地清單、補貼清冊及內政部(以下簡稱本部)指定文件,按季向本部提出利息補貼申請。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這條法條還沒有人寫下共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