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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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上述法規,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3條規定如下: 1. 根據原貸款的餘額上限,金融機構可以提供以下利息補貼範圍和利率: a. 原貸款餘額在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以下的部分: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八七五的機動調整,計算利息,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二。 b. 原貸款餘額超過新臺幣二百二十萬元的部分:按照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二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百分之零點二零八的機動調整,計算利息,最高為年利率百分之二。 2. 利息補貼的期限為原貸款的剩餘年限,最長為二十年。 參考資料: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第3條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承受名詞
- 災害防救法 第 42 條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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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