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第 2 條
快速跳轉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据上述法律条款,金融机构承受灾区受灾房屋自用住宅购屋贷款利息补贴办法第2条的规定如下: 1. 自用住宅因灾害毁损不堪使用需要获得政府核发的证明文件,符合以下情形之一: a. 住屋及土地完全毁失。 b. 符合风灾、震灾、火灾、爆炸、火山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规定的居住程度条件。 c. 符合其他重大灾害救助种类及标准规定的居住程度条件。 d. 其他经中央灾害业务主管机关认定的情况。 2. 本补贴办法对于自用住宅的补贴,每户限制为一人。 参考资料: -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2017年2月1日修訂)。 - 中華民國內政部網站 - 更正「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修正公告 (2017年8月9日)。
- 第四十二條第一項條文
- 核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主管機關名詞
- 災害防救法 第 42 條條文
- 風災震災火災爆炸火山災害救助種類及標準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金融機構承受災區受災戶自用住宅購屋貸款利息補貼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