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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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0條,各級主管機關可以提供重建計畫的補助,並提供重建工程的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以下是針對該法條的逐條釋義: 1. 第一項規定了三種情況下,各級主管機關可以提供補助和融資貸款信用保證: a. 如果評估認為重建計畫所需的資金取得有困難,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輔導協助的人,可以提供補助。 b. 如果是以自然人為起造人,且沒有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人,可以提供補助。 c. 如果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認為應該優先推動重建的地區,可以提供補助。 2. 第二項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需的經費,應該由中央主管機關予以補助。 這些解釋和分析是基於《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的內容所進行的。該條例是為了加速重建危險和老舊建築物而制定的,並規定了各級主管機關的責任和權力。根據該條例的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可以提供補助和融資貸款信用保證,以促進重建工程的進行。同時,中央主管機關也應該提供補助,以支持地方主管機關的經費需求。 參考資料: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 議案/法條/附件相關資料
立法沿革 1 版
(1060425 制定)
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就下列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 一、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依前條第一項規定輔導協助,評估其必要資金之取得有困難者。 二、以自然人為起造人,無營利事業機構協助取得必要資金,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 三、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評估後應優先推動重建之地區。 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立法理由一、按實務執行經驗,由居民自主或經濟弱勢地區發起重建時,因無有實績廠商予以協助,致重建工程經費貸款不易,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辦理特殊情形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 二、原僅就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對於無經濟能力提出重建計畫者,仍應予以更具體之支援,爰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避免地方主管機關財務困窘無力承擔,明訂第二項,「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自然人名詞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9 條條文
一、按實務執行經驗,由居民自主或經濟弱勢地區發起重建時,因無有實績廠商予以協助,致重建工程經費貸款不易,爰明定主管機關得視財務狀況,辦理特殊情形工程必要資金貸款之保證。 二、原僅就本條第一款至第三款情形,「提供重建工程必要融資貸款信用保證」,對於無經濟能力提出重建計畫者,仍應予以更具體之支援,爰明定「各級主管機關得就重建計畫給予補助」,並避免地方主管機關財務困窘無力承擔,明訂第二項,「前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所需之經費,中央主管機關應予以補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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