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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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9條,該條分為2項,以下我們逐一釐清其含義: 1. 根據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在合法建築物的重建計畫中提供協助,包括提供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和工程技術事項的指導和輔導。這意味著政府機關在進行重建計畫時應該提供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建築技術方面的協助,以促進合法建築物的重建。 2. 第2項規定在重建計畫範圍內,如果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中所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住宅法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相應的協助。這表示如果在重建計畫範圍內有符合相關條件的經濟或社會弱勢居民,當地政府應該根據住宅法的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以確保其住房需求的滿足。 舉例來說,在台灣,台北市政府於2019年出台了《鄰里安全水平改進及重建替代措施補助辦法》,旨在加速老舊或危險建築物的重建,以提升鄰里安全水平。根據該辦法,台北市政府為符合相關條件的居民提供了多種協助措施,包括提供重建相關法令的輔導、補助重建費用、租金補貼等,以幫助居民順利進行重建並改善住房環境。 參考資料: - 鄰里安全水平改進及重建替代措施補助辦法 (台北市政府)
立法沿革 1 版
(1060425 制定)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之合法建築物重建,就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協助。 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
立法理由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合法建築物之重建,除就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協助外,對於人民更迫切的「融資管道」,亦應予以協助。另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次安置,地方主管機關亦應依法協助,爰明訂第二項,「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住宅法法規
- 住宅法 第 4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3 條條文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輔導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合法建築物之重建,除就重建計畫涉及之相關法令及工程技術事項提供協助外,對於人民更迫切的「融資管道」,亦應予以協助。另對經濟或社會弱勢者次安置,地方主管機關亦應依法協助,爰明訂第二項,「重建計畫範圍內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四條第二項之經濟或社會弱勢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依住宅法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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