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9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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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9條,該條分為2項,以下我們逐一釐清其含義: 1. 根據第1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有責任在合法建築物的重建計畫中提供協助,包括提供相關法令、融資管道和工程技術事項的指導和輔導。這意味著政府機關在進行重建計畫時應該提供相關的法律規定和建築技術方面的協助,以促進合法建築物的重建。 2. 第2項規定在重建計畫範圍內,如果有居住事實且符合住宅法第4條第2項中所定的經濟或社會弱勢者,則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根據住宅法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相應的協助。這表示如果在重建計畫範圍內有符合相關條件的經濟或社會弱勢居民,當地政府應該根據住宅法的規定提供社會住宅或租金補貼等協助,以確保其住房需求的滿足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立法沿革 1 版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第四條第二項條文
- 住宅法法規
- 住宅法 第 4 條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3 條條文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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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