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1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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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第11條,如果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機構及其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出具不真實的簽證或評估報告書,將會被處以新台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立法沿革 1 版
(1060425 制定)
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機構及其人員違反第三條第五項規定為不實之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報告書者,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立法理由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為本法的基礎機制。如「受委託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而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鑑定意見或報告,」,將使後續政策推動,受到嚴重損害,且對公、私法益,均有侵犯,爰明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 第三條第五項條文
- 罰鍰名詞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3 條條文
(1060425 制定)
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為本法的基礎機制。如「受委託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而簽證或出具不實之評估鑑定意見或報告,」,將使後續政策推動,受到嚴重損害,且對公、私法益,均有侵犯,爰明定「處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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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