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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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屋服務事業提供服務項目如下: 一、租屋資訊。 二、租金補助諮詢。 三、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 四、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 五、協助收取租金。 六、協助租屋契約公證。 七、租屋修繕諮詢。 八、租屋搬遷諮詢。 九、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 十、租屋糾紛諮詢。 十一、其他租屋相關諮詢。 十二、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之服務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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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第3條,租屋服務事業提供的服務項目包括租屋資訊、租金補助諮詢、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媒合承、出租雙方及代為管理、協助收取租金、協助租屋契約公證、租屋修繕諮詢、租屋搬遷諮詢、住宅出租修繕獎勵諮詢、租屋糾紛諮詢、其他租屋相關諮詢,以及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服務項目。 這些服務項目是租屋服務事業為提供租屋相關的法律諮詢、業務代管等所提供的服務。例如,租屋資訊可以提供租屋者有關可承租的房屋資訊;租金補助諮詢可以提供租屋者關於租金補助方案的諮詢;承租民間住宅並轉租及代為管理可以提供代理人承租住宅並轉租或代為管理的服務等等。 此外,根據該法條的第十二條,還有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的服務項目,這些服務項目可以根據不同地區或情況的需要而有所不同。 以上資料是參考自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最新版本,能夠提供對於租屋服務事業認定及獎勵辦法第3條的相關解釋。
- 公證名詞
- 主管機關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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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