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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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之申請要件,規定如下: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依本條例第三條第四項規定,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辦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並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 二、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查符合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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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依據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 2 條,申請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的要件如下: 一、建築物所有權人必須按照法規第三條第四項中的規定,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進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並向所在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補助費用的申請。 二、申請人必須經過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的審查,符合相關規定才能獲得補助。 舉例:如果某建築物所有權人想要進行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便需委託共同供應契約機構進行評估工作,然後向所在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提出申請補助費用的要求。主管機關會審查該申請,確定是否符合相關規定後,才能補助該結構安全性能評估的費用。
- 主管機關名詞
- 所有權名詞
- 第三條第四項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3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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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