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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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及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之行政作業費,其額度規定如下: 一、耐震能力初步評估: (一)依評估費用補助。但總樓地板面積未達三千平方公尺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二千元;總樓地板面積三千平方公尺以上者,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新臺幣一萬五千元。 (二)審查費:每棟新臺幣一千元。 (三)行政作業費:每棟新臺幣五百元。 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 (一)依內政部營建署代辦建築物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標價清單之評估費用。但每棟補助額度不超過評估費用之百分之三十或新臺幣四十萬元為限。 (二)審查費:每棟依前目評估費用之百分之十五估算。但補助額度以不超過新臺幣二十萬元為限。 (三)行政作業費:每棟新臺幣五千元。
- 2.前項總樓地板面積認定方式如下: 一、領得使用執照者:以使用執照登載為準。 二、未領得使用執照者: (一)建物登記謄本所載之主建物面積。 (二)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之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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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3條主要規定了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以及行政作業費的額度規定。根據法條,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分為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和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兩個階段。 對於耐震能力初步評估,如果建築物的總樓地板面積未達3000平方公尺,每棟的評估費用補助額度不超過NT$12,000;如果總樓地板面積達到3000平方公尺以上,每棟的評估費用補助額度不超過NT$15,000。此外,每棟的審查費用為NT$1,000,行政作業費用為NT$500。 對於耐震能力詳細評估,根據內政部營建署所提供的耐震能力詳細評估工作共同供應契約(簡約)標價清單,每棟的評估費用補助額度不超過評估費用的30%或是NT$400,000。每棟的審查費用根據評估費用的15%估算,但補助額度不超過NT$200,000。此外,每棟的行政作業費用為NT$5,000。 法條還規定了總樓地板面積的認定方式。對於已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以使用執照上登載的面積為準。對於未領得使用執照的建築物,可以根據建物登記謄本所載的主建物面積,或是根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的合法建築物證明文件來認定總樓地板面積。 以上回答根據法規《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及行政作業費辦法》第3條及相關文件。
- 主管機關名詞
- 使用執照名詞
- 物證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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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