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 第 4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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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 4 條規定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所需的程序和要求。根據該條第一項,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需要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前提報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第二項要求補助費用計畫書應包含一些特定內容,如計畫目標、計畫內容、經費預估、預期成效等。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如果未依本條例第四條第一項訂定自治法規者,將不符合補助的條件。 根據中華民國內政部104年公告的《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辦法》第四條第一項和第二項規定,中央主管機關即內政部應於每年十一月底前公告該年度建設法第34條第一項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之補助總額、輔導對象、補助金額、須附帶之文件及申請作業程序等補助辦法;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該於補助項目公告後30天內提出補助計劃申請書,內容應包含計畫目標、計畫內容、經費預估、預期成效等。而未提出計劃或未經核准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不符合補助資格。 了解此法規後,我們可以發現,中央主管機關補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費用辦法第 4 條的目的在於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補助所需的程序和要求。具體而言,該條要求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須在中央主管機關規定的期限前提交補助費用需求計畫書,並且該計畫書內容必須清楚地載明計畫目標、計畫內容、經費預估、預期成效等信息。未依法規定訂定自治法規的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將無法獲得補助。 根據《建築物結構安全性能評估補助辦法》的公告及上述要點,如臺東縣政府擬定補助計畫,就應先提出無線稍降轉述該部公告規定,所述根據體委會審查案件必要,臺東縣政府補助個案的審理部門就是該府內的財政課等等,確保各項補助的準確性及法律基礎。
- 主管機關名詞
- 第四條第一項條文
- 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條例 第 4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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