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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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住宅之租金訂定方式如下: 一、本部得評估成本效益,參酌國有財產相關規定租金計算,或委託三家以上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查估後評定市場租金水準。 二、本部得參酌社會住宅所在地直轄市、縣(市)政府所定分級收費規定,及承租者所得狀況、負擔能力訂定分級收費,不得逾市場租金水準。
- 2.前項社會住宅租金,應每三年檢討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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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0條,社會住宅的租金訂定方式如下: 1. 第一項規定允許內政部根據評估成本效益,參考國有財產相關規定進行租金計算。如果需要更準確的評估市場租金水準,內政部也可以委託三家以上的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進行查估。 舉例:內政部開發了一個社會住宅項目,他們可以根據花費在土地購買、建築和維護上的成本,以及預期的租金收入等因素來計算租金。 2. 第二項規定允許內政部參考所在地的直轄市、縣市政府制定的分級收費規定,以及承租者的所得狀況和負擔能力來制定分級收費,但不能超過市場租金水準。 舉例:內政部在一個社會住宅項目中制定了分級收費規定,該規定根據承租者的所得狀況和負擔能力來劃分租金的不同等級。承租者的所得越高,他們需要支付的租金就越高。 3. 第二項規定還提到社會住宅租金應每三年進行檢討。 舉例:內政部定期地每三年檢討社會住宅的租金,以確保租金與市場租金水準和承租者的負擔能力相符。在檢討期間,內政部可以根據市場變化和承租者的需要調整租金。
- 不動產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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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