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 1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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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住宅承租人於租賃期限屆滿前終止租約者,應於終止日三十日前提出申請,並繳納租金、管理維護費及其他應給付費用至遷離之月份止;未繳納者,由保證金扣抵。實際租住期間不滿一個月者,以一個月計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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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