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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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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應遵守租賃契約、本部訂定之管理規定。
  2. 2.本部得訪視住宅,檢查建築物、設施與設備,及對承租人身分。訪視日十日前應以書面敘明訪視理由及時間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不得拒絕。但情況急迫不及通知,不在此限。
  3. 3.本部委託之經營管理者依前項規定訪視住宅,應於訪視前敘明訪視理由及時間,並檢附書面通知送達證明等文件,報送本部。
  4. 4.本部應視需要隨時或每年對承租資格予以查核。必要時得由承租人依限檢附最新有關資料送查。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4條,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應遵守租賃契約和本部訂定的管理規定。這意味著承租人必須遵守租賃契約中的所有條款和條件,並遵守內政部制定的相關管理規定。 此外,根據該條第2項,內政部有權訪視社會住宅,檢查建築物、設施和設備,並核對承租人的身份。內政部在訪視前必須提前十天以書面形式通知承租人,並敘明訪視的理由和時間。承租人不得拒絕內政部的訪視,除非情況緊急且無法預先通知。此外,根據第3項,內政部委託的經營管理者在進行訪視前也必須敘明訪視的理由和時間,並檢附相關文件,如書面通知送達證明,向內政部報告。 根據第4項,內政部有權在需要時隨時或每年對承租人的資格進行查核。必要時,內政部可以要求承租人提供最新的相關資料進行查驗。這意味著承租人需要配合內政部的查核程序,並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資料。 以上是根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4條的解釋與相關資料所得出的結論。

  • 租賃契約名詞
  • 名詞
  • 送達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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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4 條規定:「承租人及其家庭成員應遵守租賃契約、本部訂定之管理規定。本部得訪視住宅,檢查建築物、設施與設備,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