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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 1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社會住宅承租人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承租人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後三個月內,以書面申請換約至租賃期限屆滿為止。
  2. 前項但書所定申請換約者,得以書面申請延期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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