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第 1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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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社會住宅承租人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其租約當然終止。但得由原申請書表所列符合申請條件之配偶或直系親屬,於承租人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後三個月內,以書面申請換約至租賃期限屆滿為止。
- 2.前項但書所定申請換約者,得以書面申請延期三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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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5條的規定: 1. 如果社會住宅的承租人因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則他的租約將自動終止。然而,符合申請條件的配偶或直系親屬可以在承租人死亡、入監服刑、勒戒或經由非公費補助入住安置教養機構後的三個月內,以書面申請換約並繼續租約直到租賃期限屆滿為止。 2. 符合前項規定的換約申請者,可以以書面申請延期三個月,但只能延期一次。 參考資料: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民國107年修正)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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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