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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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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五條規定事項,應於租賃契約載明。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6 條規定,前五條規定事項應於租賃契約中明訂。根據這項法條,租賃契約應明確記載前五條規定事項。根據參考資料中的裁判書或判決書,其中提到的法條是國民住宅出售出租及商業服務設施暨其他建築物標售標租辦法第 5 條 (72.09.09)。根據此法條,承租人申請等候承購國宅時,須檢附國宅承租契約作為核實文件。在提供的法源資訊中,也提及了其他法條,如民法第四百二十一條和民法第四百二十三條,關於租賃關係和出租人的義務。然而,在提供的文本內容中並未提到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6 條的具體內容,因此無法針對此法條進行詳細的釋義。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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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6 條規定:「前五條規定事項,應於租賃契約載明。」(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6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