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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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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七條受理申請、第八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資格審查及第十四條第四項事宜。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參考資料【1】,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17條指出,內政部可以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受理申請、資格審查及查核等相關事務。這意味著內政部有權委託直轄市、縣(市)政府處理社會住宅的相關工作,包括受理申請、審查資格和查核事宜等。這樣的委託可以有效分擔內政部的工作負擔,並確保社會住宅事務的順利進行。 【1】參考資料: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條文出自內政部官方網站(https://www.moi.gov.tw/files/site_stuff/321/1/3650/24.pdf)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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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7 條規定:「本部得委辦直轄市、縣(市)政府辦理第七條受理申請、第八條與第十一條第一項資格審查及第十四條第四項…」(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內政部興辦社會住宅出租辦法第 1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