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 第 13 條
快速跳轉
- 1.終止接管營運後,接管人應就接管營運標的之財產進行結算,製作結算報告書,並經會計師簽證。
- 2.接管人非主辦機關自任者,前項結算報告書及接管營運事項相關資料,應移交主辦機關。
- 3.主辦機關應於一定期間內,將前二項相關資料,移交民間機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13條,我們可以理解以下幾個要點: 1. 當接管營運結束時,接管人有責任進行財產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這份報告書需要由一位會計師進行核證簽字。 2. 如果接管人不是由主辦機關自己選擇的,根據前項規定,結算報告書和接管營運事項相關的資料需要移交給主辦機關。 3. 主辦機關應在一定期間內,將前兩點相關的資料移交給民間機構。 目前我找到的參考資料是「民間參與政府廳舍設施接管營運辦法」第13條本文。根據這份法規,如果一個民間機構接管了政府廳舍設施的營運,當接管期滿或終止時,接管人需要進行財產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這份報告書需要由一位會計師進行簽證。如果接管人不是由主辦機關自己選擇的,他們需要將結算報告書和相關資料交還給主辦機關。主辦機關則需要在一定期間內將這些資料移交給民間機構。這些規定旨在確保接管營運結束後的財務情況得到妥善處理,同時提供相關資料以便主辦機關和其他相關方了解接管的營運情況。 我們可以舉一個例子來說明這條法規的應用。假設某個民間機構接管了一座政府擁有的警察局建築,並負責該建築的日常營運和維護。在接管期滿或終止時,接管人需要進行財產結算並製作結算報告書。他們可能會聘請一位會計師來進行核證簽字,以確保財務報告的準確性。如果接管人是由政府指定的,他們需要將結算報告書和相關資料移交給主辦機關 - 在這種情況下就是警察局。警察局則需要在一定期間內將這些資料移交給其他相關的民間機構,例如其他政府部門或營運機構。 以上是根據問題提供的法條以及相關資料進行的釋義。
- 非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