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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第 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共場所獨立式親子廁所,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於男女廁所外單獨設置。 二、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安全座椅、尿布臺、兒童馬桶、兒童洗面盆及照顧者使用之馬桶、洗面盆。 三、不得與無障礙廁所合併設置。但該無障礙廁所法令規定應設置者,不在此限。 四、具獨立之出入口,通路寬度不得小於九十公分,出入口淨寬不得小於八十公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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