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三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10.30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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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指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場所。
- 本辦法所定親子廁所盥洗室,包含獨立式親子廁所及在男女廁所設置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 公共場所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 公共場所樓層數超過三層時,超過部分每增加三層且任一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應加設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 前二項獨立式親子廁所服務範圍,不得超過三層。
-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供兒童使用之設備規格,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兒童安全座椅,適合二歲半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座椅面距地板面四十公分至六十五公分,應有防止兒童跌落之裝置,並可承載三十公斤以上。 (二)設置位置須使照顧者視線可隨時看到兒童,且應留設足夠之安全座椅使用空間。 二、尿布臺,適合二歲以下之兒童使用: (一)可為固定式或摺疊式,應設置安全裝置,使用時檯面距地板面不得大於八十公分,並符合國家標準 CNS 一六○九五規定。 (二)至少有一側應留設長六十公分、深五十公分以上照顧者之操作空間。 (三)須提供附有蓋子之垃圾桶。 三、兒童小便器:突出端距地板面不得大於三十二公分。 四、兒童馬桶:馬桶座位之高度為二十七公分至二十九公分。 五、兒童洗面盆: (一)洗面盆上緣距地板面五十八公分至六十二公分,水龍頭出水口距洗面盆邊緣距離不得大於三十五公分。 (二)應使用撥桿式或自動感應式水龍頭。
- 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設備,須張貼載重、使用年齡及使用方式說明。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之引導及標誌,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引導標示:場所及樓層引導(如圖一),並加註所在樓層。
二、設備種類標誌:說明親子廁所盥洗室內部之相關設備種類,設置於廁所門口(如圖二);個別種類標誌圖,應視設置種類放置於廁間門口(如圖三至圖五)。
三、設備位置圖標誌:標示親子廁所盥洗室相關設施之位置(如圖六)。
四、視需要標示英文名稱如下:
(一)親子廁所盥洗室:Family Restroom
(二)兒童安全座椅:Child Protection Chair
(三)尿布臺:Baby Changing Station
(四)兒童小便器:Child Urinal
(五)兒童馬桶:Child Toilet
(六)兒童洗面盆:Child Wash Basin
- 本辦法自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六日施行。
- 本辦法修正條文自發布日施行。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全文共 8 條,最新異動日為 113.10.30,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 本頁為全國法規資料庫公開法規全文之整理呈現,非正式公布文本;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LawPlayer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