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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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本辦法所稱公共場所,指本法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各款之場所。
- 2.本辦法所定親子廁所盥洗室,包含獨立式親子廁所及在男女廁所設置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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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1.根據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2條,該辦法中所稱的公共場所是指《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33條之二第一項各款所規定的場所。根據該法第33條之二第一項,公共場所包括但不限於學校、大型商場、百貨公司、影劇院、游泳池、遊樂園、圖書館、展覽中心、運動場館等。 2. 根據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2條,親子廁所盥洗室包含獨立式親子廁所和在男女廁所設置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這意味著在公共場所設置親子廁所盥洗室時,可以有兩種方式,一種是設置獨立的親子廁所,另一種是在男女廁所中設置兒童專用設備,如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和兒童安全座椅等,以便父母能更方便地照顧他們的小孩使用廁所。
- 公共場所名詞
- 第三十三條之二第一項條文
-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 第 33-2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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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