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第 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公共場所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 公共場所樓層數超過三層時,超過部分每增加三層且任一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應加設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 前二項獨立式親子廁所服務範圍,不得超過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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