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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第 3 條

  1. 1.公共場所樓層數在三層以下者,應設置至少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2. 2.公共場所樓層數超過三層時,超過部分每增加三層且任一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者,應加設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且須在男女廁所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及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
  3. 3.前二項獨立式親子廁所服務範圍,不得超過三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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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第3條的規定,公共場所樓層數在三層以下時,應至少設置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並在男女廁所中分別設置至少一個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和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在樓層數超過三層時,每增加三層且任一層樓地板面積超過一千平方公尺時,應再加設一處獨立式親子廁所,同樣需要在男女廁所中設置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和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而這些獨立式親子廁所的服務範圍不得超過三層。 根據衛生福利部的《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這項法條的目的在於提供適合親子使用的衛生設施,以方便父母照顧孩子的生活需求。為了確保公共場所的設施足夠,法規對於樓層數和樓地板面積進行了分級,要求根據建築的特點和使用者的需求,增設相應數量的獨立式親子廁所,並在男女廁所中提供兒童設施。 舉一個與參考資料有關的範例。假設某個商場的樓層數超過三層,並且某一層的樓地板面積是1100平方公尺,根據第2項規定,這個商場需要在男女廁所中增設一處兒童小便器、兒童洗面盆和兒童安全座椅等設備的獨立式親子廁所,以提供更方便的衛生設施給親子使用。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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