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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第 4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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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
男女廁所內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
第三十七條
規定大便器應設總數,增設下列設備: 一、兒童安全座椅:大便器總數每達十個增設一個。 二、尿布臺、兒童小便器及兒童馬桶:大便器總數每達二十個增設一個。
前項各款應設置之設備數量,得扣除獨立式親子廁所已設置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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