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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場所親子廁所盥洗室設置辦法 第 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公共場所男女廁所內應依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三十七條規定大便器應設總數,增設下列設備: 一、兒童安全座椅:大便器總數每達十個增設一個。 二、尿布臺、兒童小便器及兒童馬桶:大便器總數每達二十個增設一個。
  2. 前項各款應設置之設備數量,得扣除獨立式親子廁所已設置之設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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