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 1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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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依國土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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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第1條,這個法規是根據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4項來訂定的。國土計畫法第15條第4項規定了在台灣的國土計畫完成通盤檢討後,若需要進行變更,相關單位可以訂定辦法來簡化程序。根據這個法規,當地政府或中央政府可以依程序進行國土計畫的適時檢討和變更,以適應經濟發展或其他需要。具體的程序和辦法可以參考相關的法規和規範文件。
- 國土計畫法法規
- 第十五條第四項條文
- 國土計畫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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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