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 2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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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本法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適時檢討變更全國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以下簡稱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其內容應載明事項得予簡化如下: 一、法令依據。 二、變更理由。 三、變更計畫範圍。 四、變更計畫內容及變更前後差異對照說明。 五、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 六、其他相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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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第2條規定,進行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時,需要在計畫內容中載明以下事項: 1. 法令依據:明確所依據的法律依據,例如都市計畫法或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規。 2. 變更理由:說明進行變更的理由,例如因為國家發展需要或地方環境變遷等情況。 3. 變更計畫範圍:規定變更的範圍,例如國土計畫的整體範圍或特定的區域範圍等。 4. 變更計畫內容及變更前後差異對照說明:詳細描述變更後的計畫內容以及與變更前的差異對照,以清楚呈現變更的內容及變更後的影響。 5. 應辦事項及實施機關:列明進行變更所需進行的具體事項,以及負責執行變更的相關機關或部門。 6. 其他相關事項:包括與變更計畫相關的其他事項,例如相關的配套政策或措施等。 以上是根據最新的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進行的解釋,該條法規的參考資料可參考國土計畫法、都市計畫法及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規。比如根據區域計畫法第15條之1第2款的規定,依區域計畫進行開發利用時,申請人需擬定開發計畫並提交相關文件,經該區域計畫擬定機關許可後方可進行分區變更。
- 第十五條第三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條文
- 法令名詞
- 國土計畫法 第 15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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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