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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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其擬訂得免辦座談會或其他廣詢意見程序。計畫草案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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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第3條,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時,可以免辦座談會或其他廣詢意見程序。但計畫草案應公開展覽及舉行公聽會,且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十五日。 參考資料: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全國法規資料庫)
- 公聽會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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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