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 第 5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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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擬訂機關應於接到核定公文之日起十五日內公告實施,並將計畫函送各有關直轄市、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區)公所分別公開展覽;公開展覽期間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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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第5條,適時檢討變更國土計畫的擬訂機關應於核定公文下達後的十五日內進行公告實施,并將計畫函送直轄市、縣(市)政府以及鄉(鎮、市、區)公所,並且分別進行公開展覽。公開展覽的期間不得少於四十五日。 參考資料: 1. 國土計畫適時檢討變更簡化辦法第5條: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All.aspx?pcode=J0140071 2. 各縣市政府相關公示公告網站
- 核定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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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