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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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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內政部國土管理署、交通部及財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財務或與本中心務相關之學者、專家。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 2 條,依據內政部辦理該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的規定,這些職位的人選需經過行政院院長的任命,包括以下幾種人選: 一、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由行政院交通環境資源處、國家發展委員會、內政部、內政部營建署、交通部及財政部等相關政府機關推薦的代表,人數在六人至八人之間。 二、與本中心業務相關之學者、專家:來自住宅、都市更新、法律、財務等領域的學者、專家,人數在五人至七人之間。 根據最新的參考資料,我們可以舉出一個相關的範例,例如,《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中第2條第一項提到的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的代表人選,可以依據內政部所提供的候選名單進行遴選,並由內政部將這些候選人的資料推薦給行政院院長作最終的聘任決定。 在遴選董事長、董事之人選時,本中心依照遴聘辦法的規定,配合行政院院長的聘任程序,進行評選、面試等程序,最終由行政院院長考量推薦人所具備的專業能力和經驗,以及其對於住宅、都市更新等相關領域的貢獻,作為決定是否聘任的依據。 參考資料:《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最近修訂日期:2019 年 8 月 5 日)。

  • 都市更新名詞
  • 法律名詞
  • 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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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 2 條規定:「內政部辦理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董事長、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 2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