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第 3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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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辦理本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內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二人或三人。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一人或二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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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3條,內政部負責監事的遴聘和補聘事宜。內政部可就以下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任命,也可在解聘時採取同樣的程序: 1. 來自行政院主計總處和內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的推薦代表2人或3人。 2. 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的學者或專家1人或2人。 根據最新的內政部文件,被推薦人或提名人應具備相關領域的專業知識和經驗。具體的範例包括:行政院主計總處推薦的代表可能是負責住宅或都市更新相關事務的官員,也可能是具有相關專業知識的專家。而學者或專家則可能是在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領域有專業知識和經驗的學者或專家。這些人員的提名和任命應符合相關流程和法律規定。
- 都市更新名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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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