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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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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及監事,除無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外,應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一、曾於住宅、都市更新不動產、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領域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擔任主管職務三年以上。 二、曾於政府機關(構)擔任與本中心業務相關領域之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相當職位之職務三年以上。 三、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住宅、都市更新、不動產、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領域之教授、副教授三年以上。 四、具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資格,執行業務六年以上。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 4 條,該法規規定了擔任董事及監事的資格要求。根據第 4 條第一項第二款,除非符合第 9 條第一項的規定外,董事及監事需要符合下列資格之一: 1. 曾於住宅、都市更新、不動產、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領域之公、民營事業機構或財團法人,擔任主管職務三年以上。具體而言,這意味著候選人需要在這些領域的公、私營機構或財團法人擔任主管職位至少三年。 2. 曾於政府機關(構)擔任與本中心業務相關領域之簡任第十職等以上或相當職位之職務三年以上。這表明候選人需要在政府機關(構)擔任與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業務相關的職位,該職位等級需為簡任第十職等或更高,並且至少擔任三年。 3. 現任或曾任大學校院住宅、都市更新、不動產、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領域之教授、副教授三年以上。這表示候選人需要擔任教授或副教授,專攻於大學校院住宅、都市更新、不動產、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領域至少三年。 4. 具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資格,執行業務六年以上。這表示候選人需要擁有建築師、都市計畫技師、不動產估價師、律師、會計師或地政士等資格,並在相關業務上至少有六年的經驗。 根據上述資格要求,候選人需要符合其中一項條件才能擔任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的董事及監事職位。 參考資料:《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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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 4 條規定:「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與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之董事及監事,除無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規定之情事外…」(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 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