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辦法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九條第五項及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異動 113.03.18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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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辦理本中心監事之遴聘及補聘,得就下列人員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一、行政院主計總處及內政部等政府相關機關(構)推薦之代表二人或三人。
二、住宅、都市更新、法律、會計或財務相關之學者、專家一人或二人。
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一項但書規定任期為二年之董事、監事,內政部應於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時註明之。
內政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或監事,其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內政部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本辦法自本條例施行之日施行。
事實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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