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第 8 條
快速跳轉
依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聘任之董事或監事,其任期屆滿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而出缺時,由內政部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之任期屆滿時為止: 一、辭職或死亡。 二、經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8條,當依照該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或第7條第1項第2款的條款所聘任的董事或監事,在其任期屆滿前因以下情況之一而空缺時,內政部會選拔並提請行政院院長予以補聘,其任期至原任者的任期屆滿時為止: 1. 辭職或死亡。 2. 經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參考資料可依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來解釋。例如,若某位董事在聘任期間選擇辭職,依照遴聘辦法的規定,內政部會遴選並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新的董事,並且這位新董事的任期會延續至原任董事的任期屆滿為止。同樣地,若某位董事因為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而離職,也會進行相同的程序。
- 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條文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6 條條文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7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登入開始共筆回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