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7

快速跳轉
  1. 1.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或監事;其已聘任者,由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2. 2.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二項之情事者,內政部應依職權或本中心之陳報,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3. 3.董事或監事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三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經內政部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及申辯之機會,仍認應予以解聘者,由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如果符合第9條第1項的情況之一,則不得聘任為董事或監事,已經聘任的則由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這表示如果董事或監事具有第9條第1項所列舉的情況,例如有違反法令的行為或造成重大損害等,則不能被聘任為董事或監事,並且擔任董事或監事的人可能會被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2. 如果董事或監事具有第9條第2項所列舉的情況,內政部應依據其職權或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提供的報告,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這表示如果董事或監事符合第9條第2項所列舉的情況,例如行為不適宜或無法履行職務等,則內政部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該董事或監事。 3. 如果董事或監事具有第9條第3項所列舉的情況之一,經內政部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和申辯的機會後,仍認為應予以解聘,則由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這表示如果董事或監事符合第9條第3項所列舉的情況,例如有瀆職行為或涉及貪污等,內政部在讓當事人陳述意見和申辯後,仍認為解聘是必要的,則內政部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該董事或監事。 以上解釋基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7條的規定,沒有特別指出個別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 7 條規定:「有本條例第九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者,不得聘任為董事或監事;其已聘任者,由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 7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