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第 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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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7條的規定: 1. 如果符合第9條第1項的情況之一,則不得聘任為董事或監事,已經聘任的則由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這表示如果董事或監事具有第9條第1項所列舉的情況,例如有違反法令的行為或造成重大損害等,則不能被聘任為董事或監事,並且擔任董事或監事的人可能會被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 2. 如果董事或監事具有第9條第2項所列舉的情況,內政部應依據其職權或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提供的報告,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這表示如果董事或監事符合第9條第2項所列舉的情況,例如行為不適宜或無法履行職務等,則內政部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該董事或監事。 3. 如果董事或監事具有第9條第3項所列舉的情況之一,經內政部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和申辯的機會後,仍認為應予以解聘,則由內政部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這表示如果董事或監事符合第9條第3項所列舉的情況,例如有瀆職行為或涉及貪污等,內政部在讓當事人陳述意見和申辯後,仍認為解聘是必要的,則內政部應提請行政院院長解聘該董事或監事。 以上解釋基於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第7條的規定,沒有特別指出個別的範例或參考資料。
- 第九條第一項條文
- 第九條第二項條文
- 第九條第三項條文
- 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設置條例 第 9 條條文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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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