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監事遴聘辦法 第 6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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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政部應於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辦理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選作業,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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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內政部根據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第6條的規定,在董事長、董事及監事任期屆滿六個月前,應開始進行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的遴選工作。據此規定,內政部會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適合的候選人擔任下屆董事長、董事及監事。這樣的預先遴選制度可以確保國家住宅及都市更新中心在適當時間內聘任適合的人選,以確保該機構的順利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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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