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第 10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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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於換算為接受基地移入之容積時,其計算公式如下: 接受基地移入容積=送出基地移出之容積x (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
- 2.前項申請容積移轉當期送出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及申請容積移轉當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其比值較送出基地指定考古遺址公告日前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同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之比值為低者,以送出基地指定考古遺址公告日前之公告土地現值及同期接受基地之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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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解讀
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第10條規定了容積移轉的計算公式以及對比值的調整方法。根據第1項,送出基地移出的容積需乘上申請時送出基地的公告土地現值和接受時基地的公告土地現值的比值。而根據第2項,若申請時的比值低於送出基地指定考古遺址公告前的比值,則以送出基地指定考古遺址公告前的公告土地現值和同期接受基地的公告土地現值計算。 參考資料:考古遺址土地容積移轉辦法 https://law.moj.gov.tw/LawClass/LawContent.aspx?PCODE=L0040094
- 公告土地現值名詞
這條尚無立法理由/修法沿革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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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